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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nglish|利安達國際

      新聞中心

      政策法規

      中評協印發《資產評估執業準則——知識產權》

       

      來源:中國資產評估協會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資產評估協會(有關注冊會計師協會):

       

      為貫徹落實《中華人民共和國資產評估法》,規范資產評估執業行為,保證資產評估執業質量,保護資產評估當事人合法權益和公共利益,在財政部指導下,中國資產評估協會根據《資產評估基本準則》,制定了《資產評估執業準則——知識產權》,現予印發,自2023年9月1日起施行。

       

      請各地方協會將《資產評估執業準則——知識產權》及時轉發資產評估機構,組織學習和培訓,并將執行過程中發現的問題及時上報中國資產評估協會。

       

      附件:資產評估執業準則——知識產權

       

      中國資產評估協會
      2023年8月21日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規范知識產權資產評估行為,保護資產評估當事人合法權益和公共利益,根據《資產評估基本準則》制定本準則。
       
      第二條 知識產權是權利人依法就作品、專利(發明、實用新型、外觀設計)、商標、地理標志、商業秘密、集成電路布圖設計、植物新品種以及法律規定的其他客體享有的專有的權利。
       
      本準則所稱知識產權資產,是指知識產權權利人擁有或者控制的,能夠持續發揮作用并且帶來經濟利益的知識產權權益,包括專利、商標、著作權、商業秘密、集成電路布圖設計、植物新品種等資產權益。
       
      涉及地理標志等知識產權資產的評估另行規范。
       
      第三條 本準則所稱知識產權資產評估,是指資產評估機構及其資產評估專業人員遵守法律、行政法規和資產評估準則,根據委托對評估基準日特定目的下的知識產權資產價值進行評定和估算,并出具資產評估報告的專業服務行為。
       
      第四條 執行知識產權資產評估業務,應當遵守本準則及相關準則。
       
      第二章 基本遵循
       
      第五條 資產評估機構及其資產評估專業人員開展知識產權資產評估業務,應當遵守法律、行政法規和資產評估準則,堅持獨立、客觀、公正的原則,誠實守信,勤勉盡責,謹慎從業,遵守職業道德規范,自覺維護職業形象,不得從事損害職業形象的活動。
       
      第六條 執行知識產權資產評估業務,應當具備知識產權資產評估的專業知識和實踐經驗,能夠勝任所執行的知識產權資產評估業務。
       
      資產評估機構應當關注知識產權資產評估業務的復雜性,根據自身的資產評估專業人員配備、專業知識和經驗,審慎考慮是否有能力受理知識產權資產評估業務。
       
      執行某項特定業務缺乏特定的專業知識和經驗時,應當采取彌補措施,包括利用專家工作及相關報告等。
       
      第七條 知識產權資產評估的評估目的通常包括轉讓、許可使用、出資、質押融資、訴訟、仲裁、司法執行財產處置、財務報告等。
       
      第八條 執行知識產權資產評估業務,應當依法對資產評估活動中使用的資料進行核查驗證。
       
      第九條 執行知識產權資產評估業務,應當合理使用評估假設和限制條件。
       
      第三章 評估對象
       
      第十條 執行知識產權資產評估業務,應當要求委托人明確評估對象,應當關注評估對象的法律、經濟、技術等具體特征。
       
      第十一條 執行知識產權資產評估業務,評估對象是知識產權資產,包括專利資產權益、注冊商標權益、著作權中的財產權益以及與著作權有關權利的財產權益、商業秘密權益、集成電路布圖設計權益、植物新品種權益等。
       
      第十二條 執行知識產權資產評估業務,評估對象可以是單項知識產權資產,也可以是知識產權資產組合。
       
      第十三條 執行以轉讓為目的的知識產權資產評估業務,評估對象通常為知識產權資產的所有權。
       
      第十四條 執行以許可使用為目的的知識產權資產評估業務, 評估對象通常為知識產權資產的使用權。
       
      第十五條 執行以出資或者質押融資為目的的知識產權資產評估業務,評估對象通常為擬出資或者出質的知識產權資產。對評估對象是否可以出資或者出質進行確認或者發表意見,不屬于資產評估專業人員的執業范圍。
       
      第十六條 執行以訴訟、仲裁為目的的知識產權資產評估業務,應當與委托人和相關當事人進行充分溝通,了解案件基本情況,并且通過現場調查和資料收集等方式與委托人確認評估對象和評估范圍,評估對象通常為涉案知識產權資產或者其他相關經濟利益。
       
      其他相關經濟利益是指一方當事人的行為給另一方當事人造成的經濟損失以及費用增加等,通常包括侵權損失、資產損害,以及由于個人或者法人經營、合同糾紛等行為引起的經濟損失以及費用增加等。
       
      第十七條 執行以人民法院委托司法執行財產處置為目的的知識產權資產評估業務,應當根據評估委托書載明的財產名稱、規格數量等內容,以及人民法院移交的查明的財產情況和相關材料,與人民法院明確評估對象和評估范圍。
       
      第十八條 執行以財務報告為目的的知識產權資產評估業務, 應當提醒委托人根據項目的具體情況以及會計準則的要求合理確定評估對象。
       
      第四章 操作要求
       
      第十九條 知識產權資產通常與其他資產共同發揮作用,執行知識產權資產評估業務應當根據評估目的和評估對象的具體情況分析、判斷知識產權資產的作用,明確知識產權資產的收益模式,并考慮其價值影響因素,合理確定知識產權資產的價值。
       
      第二十條 執行知識產權資產評估業務,應當關注知識產權資產的基本情況:
      (一)知識產權的法律文件、權屬有效性文件或者其他證明資料;
      (二)知識產權資產特征、資產組合情況、使用狀況、歷史沿革;
      (三)知識產權資產實施的地域范圍、領域范圍、獲利能力和收益模式;
      (四)知識產權資產是否能夠持續發揮作用并給權利人帶來經濟利益;
      (五)知識產權資產的法定保護期限、收益期限以及保護措施;
      (六)知識產權資產實施過程中所受到的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其他限制;
      (七)知識產權資產以往的資產評估和交易情況;
      (八)知識產權資產的可替代性,以及類似知識產權資產的市場價格信息;
      (九)知識產權資產的研發成本;
      (十)其他相關信息。
       
      第二十一條 執行知識產權資產評估業務,應當考慮評估目的、市場條件、評估對象自身條件等因素,明確價值類型。
       
      第二十二條 執行知識產權資產評估業務,應當關注宏觀經濟、行業狀況、經營條件、生產能力、市場狀況、產品生命周期、應用場景等各項因素對知識產權資產效能發揮的影響,以及對知識產權資產價值的影響。
       
      第二十三條 執行知識產權資產評估業務,應當關注評估對象收益期限對其價值的影響,并結合知識產權資產的法定保護期限及其他相關因素,合理確定收益期限。
       
      第二十四條 執行知識產權資產評估業務,應當根據評估目的、評估對象、價值類型、資料收集等情況,分析市場法、收益法和成本法三種資產評估基本方法及其衍生方法的適用性,恰當選擇評估方法。
       
      對同一知識產權資產采用多種評估方法時,應當對各種評估方法的測算結果進行分析,形成評估結論。
       
      第二十五條 執行商業秘密資產評估業務,應當獲取商業秘密的類型、形成過程、作用、形成日期等信息,關注商業秘密的保密期限、應用范圍等,以及商業秘密是否與其他無形資產關聯,并且考慮權利人對商業秘密采取的保護措施,如競業禁止協議等對商業秘密價值的影響。
       
      執行商業秘密資產評估業務,資產評估專業人員應當注意保密。
       
      第二十六條 執行集成電路布圖設計資產評估業務,應當關注集成電路布圖設計的獨創性和商業利用情況,并且考慮其對評估結論的影響。
       
      第二十七條 執行植物新品種資產評估業務,應當關注植物新品種是否已經由相關部門審定,以及審定對植物新品種應用范圍的限制。中國的單位或者個人就其在國內培育的植物新品種向外國人轉讓申請權或者品種權的,應當經審批機關批準。
       
      第二十八條 執行以許可使用為目的的知識產權資產評估業務,應當:
      (一)熟悉《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中華人民共和國專利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等有關知識產權許可使用的規定;
      (二)關注許可模式、許可使用期限和其他許可約定等,確定其對評估結論的影響,并在資產評估報告中披露許可模式、許可使用期限和其他許可約定等。
       
      第二十九條 執行以出資為目的的知識產權資產評估業務,應當:
      (一)熟悉《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公司注冊資本登記管理規定》等有關知識產權出資的規定,并關注知識產權出資是否符合相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
      (二)涉及重組、改制企業的知識產權資產出資時,搜集企業重組、改制方案以及批復文件和相關法律意見書等資料,關注知識產權資產的權利人與出資人是否一致,出資人的經濟行為是否需經有關機構批準并經相關管理部門審查同意,設定他項權利的資產是否與其相對應的負債分離。
       
      第三十條 執行以質押融資為目的的知識產權資產評估業務,應當:
      (一) 熟悉《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以及相關知識產權管理部門、金融管理部門關于知識產權質押融資的有關規定;
      (二) 關注出質知識產權資產是否具備財產出質的基本條件: 出質人擁有完整、合法、有效的相關知識產權權利并且產權關系明晰,出質的知識產權資產具有一定的價值并且可以依法轉讓,符合國家知識產權管理部門的相關規定,符合其他相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
      (三) 涉及共有知識產權時,關注知識產權共有人是否一致同意將該知識產權進行質押;
      (四) 涉及知識產權質物處置評估時,關注與質押知識產權資產實施不可分割的其他資產是否一并處置;
      (五) 在存在重大不確定因素情況下作出評估相關判斷時,保持必要的謹慎,盡可能充分估計知識產權資產在處置時可能受到的限制、未來可能發生的風險和損失,并在資產評估報告中作出必要的風險提示;
      (六)涉及跟蹤評估時,對知識產權資產實施市場已經發生的變化予以充分考慮和說明。
       
      第三十一條 執行以訴訟、仲裁為目的的知識產權資產評估業務,應當:
      (一)熟悉國家司法部門、仲裁機構和知識產權管理部門有關知識產權訴訟、仲裁的規定;
      (二)要求委托人和相關當事人提供相關資料,并要求其對資料的真實性、完整性、合法性進行確認,同時通過市場調查、訪談等方式收集評估資料;
      (三)在委托人、相關當事人的配合下進行現場調查,保留必要的文字、語音、照片、影像等資料,以書面形式記錄調查的時間、地點、過程、結果等,并與參加現場調查的委托人、相關當事人等共同確認;
      (四)在調查時出現委托人或者相關當事人不在現場,或者相關人員不予配合等情況時,詳細記錄現場情況,收集必要的證據資料,并在資產評估報告中予以披露。
       
      第三十二條 執行以人民法院委托司法執行財產處置為目的的知識產權資產評估業務,應當:
      (一)熟悉國家司法部門有關執行財產處置的規定;
      (二)根據人民法院提供的材料認為無法進行評估或者影響評估結論時,及時告知人民法院,由人民法院按照《人民法院委托評估工作規范》的相關規定處理,通常必需材料包括知識產權資產的權屬證明,相關產品的發展情況,他項權利情況,法院查明的財產權屬、質量瑕疵等材料,以及關于財產的特殊情況說明;
      (三)及時與人民法院協商現場調查事宜,并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確定財產處置參考價若干問題的規定》履行現場調查程序?,F場調查由人民法院通知當事人到場;當事人不到場的,不影響現場調查的進行,但資產評估機構應當與人民法 院溝通見證人見證事宜?,F場調查需要當事人、協助義務人配合的,由人民法院依法責令其配合;不予配合的,由人民法院依法強制執行;
      (四)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確定財產處置參考價若干問題的規定》中有關評估報告出具期限及延期申請的規定,在人民法院要求的期限內出具資產評估報告。若無法按期出具資產評估報告,應當根據人民法院的要求退回委托評估的材料。
       
      第三十三條 執行以財務報告為目的的知識產權資產評估業務,應當遵循會計準則和相關法律、行政法規有關知識產權資產計量和減值測試的規定。涉及知識產權資產組合或者與其他有形資產和無形資產組成的資產組的評估,應當遵守以財務報告為目的的相關資產評估準則的規定。
       
      第三十四條 執行企業破產重整、破產清算中涉及的知識產權資產評估業務,應當關注知識產權資產與破產企業其他資產的關系以及企業破產重整、破產清算對知識產權資產價值的影響。
       
      第三十五條 執行企業價值評估中涉及的知識產權資產評估業務,應當了解持續經營前提下知識產權資產作為企業資產組成部分的價值可能有別于作為單項資產的價值,關注知識產權資產評估參數與企業價值評估參數之間的關系,企業其他資產與知識產權資產之間的關系,以及知識產權資產對企業整體價值的貢獻。
       
      第五章 披露要求
       
      第三十六條 知識產權資產評估報告應當反映知識產權資產的特點,通常包括下列內容:
      (一)知識產權的性質、權利狀況和限制條件;
      (二)知識產權實施的地域限制、領域限制和法律限制條件;
      (三)與知識產權資產相關的宏觀經濟和行業狀況;
      (四)知識產權資產實施的歷史、現實狀況和發展前景;
      (五)知識產權資產的收益期限;
      (六)知識產權資產實施主體或者擬實施主體的基本情況及實施前景;
      (七)其他必要信息。
       
      第三十七條 知識產權資產評估報告應當披露形成評估結論的相關內容,通常包括:
      (一)價值類型的選擇及其定義;
      (二)評估方法的選擇及其理由;
      (三)各重要參數的來源、測算過程等;
      (四)對測算結果進行分析,形成評估結論的過程;
      (五)評估結論成立的假設前提和限制條件;  
      (六)知識產權資產的評估依據;
      (七)可能影響評估結論的特別事項。
       
      第三十八條 知識產權資產評估報告應當以文字和數字形式表述評估結論。但是,對于以許可使用為目的的知識產權資產評估報告,可以根據資產評估委托合同的約定,采用以貨幣計量的絕對數或者以許可費率等計量的相對數表述評估結論。
       
      第三十九條 執行以質押融資為目的的知識產權資產評估業務,編制資產評估報告時應當關注知識產權質押融資業務對資產評估報告信息披露的特殊要求,并對相關事項進行披露。涉及跟蹤評估時,已經發生的變化對評估結論影響較大的,應當在資產評估報告中予以披露。
       
      第四十條 執行以訴訟、仲裁為目的的知識產權資產評估業務,編制資產評估報告時應當重點披露下列內容:
      (一)是否存在評估委托書對資產評估業務基本事項約定不明確,或者評估對象和評估范圍與評估委托書約定不一致的情形;
      (二)涉案知識產權資產以及其他相關經濟利益的具體內容以及價值構成;
      (三)現場調查和資料收集過程中委托人和相關當事人的配合情況;
      (四)其他可能影響正確理解評估結論和資產評估報告使用的事項。
       
      第四十一條 執行以人民法院委托司法執行財產處置為目的的知識產權資產評估業務,編制資產評估報告時應當重點披露下列內容:   
      (一)資產評估業務基本事項與評估委托書載明事項存在差異的情況以及相關處理方法;
      (二)是否進行現場調查,以及現場調查過程中相關當事人的配合情況;
      (三)人民法院提供材料的欠缺情況,以及評估資料缺失對評估結論的影響;
      (四)其他可能影響正確理解評估結論和資產評估報告使用的事項。
       
      第六章 附則
       

      第四十二條 本準則自 2023 年9月1日起施行。中國資產評估協會 2017 年9月8日發布的《關于印發修訂〈知識產權資產評估指南〉的通知》(中評協〔2017〕44 號)同時廢止。

       

       

      發布人:利安達 發布時間:2023-10-11 閱讀:406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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