來源:財政部
關于征求《企業會計準則解釋第17號(征求意見稿)》意見的函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財政廳(局),新疆生產建設兵團財政局,國務院各有關部委、有關直屬機構辦公廳(室),財政部各地監管局,有關單位:
為解決企業會計準則執行中出現的問題,并保持我國企業會計準則與國際財務報告準則的持續趨同,我們起草了《企業會計準則解釋第17號(征求意見稿)》?,F印發你們,請組織征求意見,并于2023年9月24日前將意見反饋至財政部會計司,反饋意見材料中請注明聯系人及其聯系方式。
聯 系 人:財政部會計司 沈玉凱 戎越
通訊地址:北京市西城區三里河南三巷三號 100820
聯系電話:010-61965106 010-68552538
電子郵箱:zhiduerchu@mof.gov.cn
附件:1.企業會計準則解釋第17號(征求意見稿)
2.《企業會計準則解釋第17號(征求意見稿)》起草說明
該問題主要涉及《企業會計準則第30 號——財務報表列報》等準則。
1、企業在資產負債表日沒有將負債清償推遲至資產負債表日后一年以上的實質性權利,該負債應當歸類為流動負債。
企業是否行使上述權利的主觀可能性,并不影響負債的流動性劃分,即對于符合《企業會計準則第30 號——財務報表列報》非流動負債劃分條件的負債,即使企業有意圖或計劃在資產負債表日后一年內(含一年,下同)提前清償該負債,或者在資產負債表日至財務報告批準報出日之間已提前清償該負債,該負債仍應歸類為非流動負債。
2、對于企業貸款安排產生的負債,企業將負債清償推遲至資產負債表日后一年以上的權利可能取決于企業是否遵循了貸款安排中規定的條件(以下簡稱“契約條件”)。企業根據《企業會計準則第 30 號——財務報表列報》第十九條(四)對該負債的流動性進行劃分時,應當區別以下情況考慮在資產負債表日是否具有推遲清償負債的權利:
(1)對于企業在資產負債表日或之前應遵循的契約條件,即使在資產負債表日之后才對該契約條件的遵循情況進行評估(如有的契約條件規定在資產負債表日之后基于資產負債表日財務狀況進行評估),將影響該權利在資產負債表日是否存在的判斷,進而影響到該負債在資產負債表日的流動性劃分。
(2)對于企業在資產負債表日之后應遵循的契約條件(如有的契約條件規定基于資產負債表日之后6 個月的財務狀況進行評估),不影響該權利在資產負債表日是否存在的判斷,因此與該負債在資產負債表日的流動性劃分無關。
3、企業根據《企業會計準則第30 號——財務報表列報》對負債的流動性進行劃分時,負債清償是指企業向交易對手方以轉移現金、其他經濟資源(如商品或服務)或企業自身權益工具的方式解除負債。企業的負債在交易對手方選擇的情況下,以企業自身權益工具的方式進行清償的,如果該企業按照《企業會計準則第 37 號——金融工具列報》將上述選擇權分類為權益工具并將其作為復合金融工具的權益組成部分單獨確認,則前述在交易對手方選擇的情況下以企業自身權益工具清償負債的相關條款不影響該負債的流動性劃分。
對于附有契約條件且歸類為非流動負債的貸款安排,如果企業推遲清償負債的權利取決于在資產負債表日后一年內應遵循的契約條件,則企業應當在附注中披露下列信息,以使報表使用者了解該負債可能在資產負債表日后一年內清償的風險:
1、關于契約條件的信息(包括契約條件的性質和企業應遵循契約條件的時間),以及相關負債的賬面價值。
2、如果存在表明企業可能難以遵循契約條件的事實和情況,則應當予以披露(如企業在報告期內或報告期后已采取行動以避免或減輕潛在的違約事項等)。假如基于企業在資產負債表日的實際情況進行評估,企業將被視為未遵循相關契約條件的,則應當披露這一事實。
企業在首次執行本解釋的規定時,應當按照本解釋的規定對可比期間信息進行調整。
該問題主要涉及《企業會計準則第31 號——現金流量表》、《企業會計準則第 37 號——金融工具列報》等準則。
本解釋所稱供應商融資安排(又稱供應鏈融資、應付賬款融資或反向保理安排,下同)具有如下特征:一個或多個融資提供方提供資金,為企業支付其應付供應商的款項,并約定該企業根據安排的條款和條件,在其供應商收到款項的當天或之后向融資提供方還款。與原付款到期日相比,供應商融資安排延長了該企業的付款期,或者提前了該企業供應商的收款期。僅為企業提供信用增級的安排(如用作擔保的信用證等財務擔保)以及企業用于直接與供應商結算應付賬款的工具(如信用卡)不屬于供應商融資安排。
1、企業應當在附注中匯總披露與供應商融資安排有關的下列信息,以有助于報表使用者評估這些安排對該企業負債、現金流量以及該企業流動性風險敞口的影響:
(1)供應商融資安排的條款和條件(如延長付款期限和擔保提供情況等)。但是,針對具有不同條款和條件的供應商融資安排,企業應當予以單獨披露。
①屬于供應商融資安排的金融負債在資產負債表中的列報項目和賬面金額。
②第①項披露的金融負債中供應商已從融資提供方收到款項的,應披露所對應的金融負債的列報項目和賬面金額。
③第①項披露的金融負債的付款到期日區間(例如自收到發票后的 30 至 40 天),以及不屬于供應商融資安排的可比應付賬款(例如與第①項披露的金融負債屬于同一業務或地區的應付賬款)的付款到期日區間。如果付款到期日區間的范圍較大,企業還應當披露有關這些區間的解釋性信息或額外的區間信息(如分層區間)。
(3)第(2)①項披露的金融負債賬面金額中不涉及現金收支的當期變動(包括企業合并、匯率變動以及其他不需使用現金或現金等價物的交易或事項)的類型和影響。
2、企業在根據《企業會計準則第37 號——金融工具列報》的要求披露流動性風險信息時,應當考慮其是否已獲得或已有途徑獲得通過供應商融資安排向企業提供延期付款或向其供應商提供提前收款的授信。企業在根據《企業會計準則第 37 號——金融工具列報》的要求識別流動性風險集中度時,應當考慮供應商融資安排導致企業將其原來應付供應商的部分金融負債集中于融資提供方這一因素。
企業在首次執行本解釋的規定時,無需披露可比期間相關信息,并且無需在首次執行本解釋規定的年度報告中披露第 1(2)項下②和③所要求的期初信息。企業無需在首次執行本解釋規定的中期報告中披露第1 項和第2 項所要求的信息。
該問題主要涉及《企業會計準則第21 號——租賃》等準則。
售后租回交易中的資產轉讓屬于銷售的,在租賃期開始日后,承租人應當按照《企業會計準則第21 號——租賃》第二十條的規定對售后租回所形成的使用權資產進行后續計量,并按照《企業會計準則第21 號——租賃》第二十三條至第二十九條的規定對售后租回所形成的租賃負債進行后續計量。承租人在對售后租回所形成的租賃負債進行后續計量時,確定租賃付款額或變更后租賃付款額的方式不得導致其確認與所獲得的使用權有關的利得或損失。
租賃變更導致租賃范圍縮小或租賃期縮短,且該租賃變更未作為一項單獨租賃進行會計處理的,承租人仍應當將部分終止或完全終止租賃的相關利得或損失計入當期損益,不受前款規定的限制。
企業在首次執行本解釋的規定時,應當按照本解釋的規定對《企業會計準則第 21 號——租賃》首次執行日后開展的售后租回交易進行追溯調整。